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东莞运钞车被砸案细节公开:押运员多次警告别砸车

发稿时间:2016-12-09 15:56:00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提供的一份报警录音,我们可以清晰地听到当时的情况。

  报完警后,还没等警方来到事发现场,黄某手提行李包再次出现在运钞车旁。12点06分左右,运钞车再次启动,沿乌沙环南路继续前行,黄某则捡起行李袋继续追赶运钞车。路旁的一家牛肉店的监控记录下这一幕:黄某提着行李袋一路小跑追赶运钞车。在宝升厂路口,运钞车再次停车。黄某追至此地,继续用砖头等物品打砸运钞车,这一过程被路过的群众用手机记录下来。那么,运钞车司机为何再次停车呢?

  梁国沛:报了警之后,也跟押运公司反映情况之后,一个想等保险公司来处理。第二个,也想等着我们去出警。

  记者:您的意思就是说,之所以造成运钞车走走停停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跟后方进行核实?

  梁国沛:也是其中一种情况,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记者:还有别的原因吗?

  梁国沛:那里刚好,马路旁边有小车停着的,因为靠里道行走,有时候其他的车会挡住它,开不快,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或者有人横穿马路或者其他情况,也造成它开不快或者走走停停。

  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车辆又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加速离开。

  记者:那在这个加速离开过程当中,黄某有没有撵上车接着砸?

  梁国沛:后来运钞车离开黄某一段距离之后,他要停下来,要等着出警处理,他也想不到黄某会继续去追他。所以,后来就停在那里。

  记者:当时停那个地方是干吗的?

  梁国沛:一个等着我们去出警,第二个也等着公司来处理和保险公司的处理。当时离开现场之后,下一步可能面对很多,车损伤了,他们几个人害怕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他不敢离开这个现场,等着保险公司以及民警去处理。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一段视频,我们可以看到,黄某再次追了上来,继续打砸车辆副驾驶的玻璃窗。

  疑问:被害人为何不停砸车?

  在黄某一路追砸下,运钞车的车体受到了损伤,车辆后视镜也被砸碎。黄某几次的砸车行为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呢?既然运钞车在之前并没有碰擦到黄某,黄某为何穷追不舍?会不会存在其他原因?

  梁国沛:根据我们调查,包括他离开餐厅之后,他是没喝过酒的,没有酒味的,没喝过酒。尸检也做了酒、毒化方面,都没有这方面的反映。

  不幸的是,在这一次的追砸中,黄某被车内的押运员梁某开枪击倒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那么,押运员梁某的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呢?

  蔡云飞:车玻璃经过多次连续地砸击之后,靠里面的防爆膜在固定这个玻璃了,如果再继续砸下去,不排除玻璃有破碎的可能。所以说梁某在口头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自己主观上就想用枪里面的功能弹制服他,更直观一点想法也是想通过把他打伤,让他失去继续袭击车的能力。

  既然只是想开枪制服黄某,让其不再追砸运钞车,那么,为何押运员梁某最终击中的是黄某的要害部位呢?

  梁国沛:根据我们侦查实验,射击口枪口跟身体之间20到30公分这样的距离,这么近的距离,身体这么宽,所以可给选择射击的范围是有限的。随时会打中身体,但是打到身体什么位置,再结合他当时砸车身体的移动可以说打到身体的上半身也是正常,具体打到哪个位置看当时突发身体移动状况才能确定。

蔡云飞:他处置这个事情肯定是有失当的,所以才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自己也涉嫌犯罪。

  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梁某依法进行逮捕。

  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呢?来看专家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而且确实他的这个攻击力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几次三番应该认为是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话,其实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在这一点上讲,又含有一定的过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这个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属于是一个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双方达成了180万元赔偿。而这一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它对案件后续的事态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阮齐林:从法律上讲,梁某作为押运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对他这个职务行为造成的这个损害,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这个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说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双方协商的。通常是要在审结之前,把这个钱赔付到位,因为只有这样,检查机关在起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被害人谅不谅解被害人的态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较好的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对于量刑有重大的影响。

原标题:东莞运钞车被砸案细节公开:押运员多次警告别砸车
责任编辑:孙钊
返回首页>>Loading...
首页 |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尾页 
收藏文章
表情删除后不可恢复,是否删除
取消
确定
图片正在上传,请稍后...
评论内容为空!
该评论已关闭!
最新推荐
时搜热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移动版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