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绵阳12月2日电 (杨勇 叶佩林)驾驶员田某持超期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期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付。2日,记者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5年6月20日凌晨3时15分许,田某驾驶普通货车从涪江二桥方向往梓潼方向行驶,行至游仙东路与一环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蔡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搭乘人吴某、文某及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蔡某陆续住院至2016年7月10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4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16日,经司法鉴定,蔡某的伤情构成一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田某所持驾驶证副页注明“请于2015年6月3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时,田某所持的驾驶证已经超期17天。田某为轻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尽管田某及时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田某虽然为轻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但田某出事时,驾驶证已经超期,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不应承担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也以粗体字显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示告知义务。被告田某辩称,他的驾驶证虽然过期,但事后及时换证。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这项约定,在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明示告知,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田某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就具有了驾驶资格,既然田某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其具备了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商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虽约定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尽到了合理、明确的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蔡某的损失合计为97255.24元。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项下,支付原告蔡某各项损失5.5万元;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蔡某各项损失1.54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