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 钱权交易减刑假释的腐败大门或关闭
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严格对“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年以后,2015年4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求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意见提出,要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对社会公众公布。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截图。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表示,“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的特殊通道,因为他们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而且,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2008-2012年五年间,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2013年,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
业内人士表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今后,这些通常被落马官员用来实现提前出狱,甚至逃避刑罚的大门将被关闭。
彭新林认为,国家的一系列举措为防治“有钱有权减刑假释”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并非一劳永逸的作法,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还需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比如加强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司法机关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