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 权钱交易成为减刑假释的砝码
2007年2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张海的亲信买通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和民警陈松永,为张海做立功减刑的假证据。一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时将张海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有期徒刑10年,在此后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张海又因虚假立功获得两次减刑,最终提前多年出狱,并与女友逃往境外。
对于张海的减刑裁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宫鸣认为,这里面既有权钱交易的问题,也有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的原因。
张海的减刑不是唯一个案,而是很多“有权”“有钱”犯罪嫌疑人的“特权”,几乎成了潜规则。
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一天牢没坐,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就从法院回到家里。百姓反映,林崇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住进一栋两层别墅,常常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出门,多次在一些酒店、茶楼现身。
据了解,林崇的奥秘是花了不到10万元钱虚报病情,办了保外就医。
当初为林崇中保外就医做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说:“不说百分之百,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罗智勇说:“有钱人和有权人往往相对门路更多一点。”
2011年有数据透露,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高达70%,远远高出平均值。而且,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予死刑立即执行,他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
现在 因贪污受贿被判终身监禁者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除了规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外,还明确规定,“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规定》做出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六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的要求,同时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彭新林说,《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意见》(2014年5号文)(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于“有权人”“有钱人”“有势人”等特殊罪犯人群,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严格控制他们减刑的频度、起始、间隔时间和减刑的幅度等,以保证这些罪犯有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有便有效发挥刑罚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
《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减、假、暂案件的办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架起了执法司法人员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高压线’,为执法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筑牢‘防火墙’。”彭新林补充道。
对于为“有钱人”“有权人”造假开脱,达到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参与者,彭新林表示,根据《刑法》第401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判刑、假释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实行数罪并罚。”彭新林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