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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电信诈骗损失 银行、电信企业或担责

发稿时间:2016-09-28 11:34:00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提出,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当前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冒名的银行卡、“隐身”的电话号码往往成为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备道具”。那么,因相关银行、电信企业未严格实行实名制而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以可乘之机,受害人可否向相关银行、电信企业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智慧。

  记者: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后,受骗人能否以有关银行、电信企业未落实上述规定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诈骗损失?

  刘智慧: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银行卡诈骗案件,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的法院也都对这类案件作出不少裁判,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探索。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结论,个案之间的裁判结果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目前对于诈骗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平衡该类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等问题都存疑。二是这类案件涉及到诸多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记者:从何入手破解这个难题?

  刘智慧:对这类案件,在相关责任构成信息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关键所在。对于该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样,有的法院判决应由银行或者电信部门举证证明受害人没有尽到对自己银行卡使用的注意义务,否则应由银行或者电信部门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则判决应由受害人证明银行或者电信部门的行为存在过错,否则受害人需要承担损害后果。目前法院已有支持赔付义务的案例。例如,2013年广州一名电信诈骗受害者被骗取48万元,其以没有提供真实的来电显示服务为由,起诉电信运营商,最终法院判决电信运营商赔偿其1万元。

  记者:这就是说,相关银行、电信企业是否担责,关键看能否证明其有无过错。如果银行、电信企业称在办理银行卡、售卖电话号码时进行了身份验证、落实了实名制,受骗人要举证予以否定,困难应该非常大。法律上应该有所考虑吧?

  刘智慧:让受骗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或者电信部门存在过错,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就目前的社会背景看,我倾向于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由银行或者电信部门承担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的责任,否则银行或者电信部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因为,其一,持卡人作为一个个体,相较于银行或者电信部门,其自身能力有限,实力较弱,很难举证证明银行或者电信部门具有过错。相反,银行或者电信部门掌握着持卡人或者电话号码使用人相关的交易数据,也保存有相应的视频资料,其在经济能力和技术条件上,无论对于防范风险还是避免损害方面,均具有很强的优势,因此,由银行或者电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其二,损害的发生并不一定都是因为受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时诈骗者诈骗的方式常常让人难以防备,且很多情况下银行和电信部门是有过错的,此时如若将这样的举证责任加之于实力较弱的个人身上,也有失公平。

  记者:如果被骗人员报警或向银行报案后,银行、电信企业知道某银行卡或电话号码为网络电信诈骗人员所使用,但由于没有及时冻结或停用,造成诈骗人员继续使用该银行卡或电话号码诈骗他人钱款,那么受骗人可否要求相关银行、电信企业承担责任?

  刘智慧:在银行、电信企业知道某银行卡或手机号码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所使用,没有及时冻结或停用,造成诈骗人员继续使用该银行卡或电话号码诈骗他人钱款,受骗人当然可以要求相关银行、电信企业承担责任。因为此时银行、电信企业的不作为,已经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构成侵权或者违约,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记者:在落实实名制、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方面,对银行、电信企业在立法上有无需要完善之处?

  刘智慧:我国目前虽然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规范银行和电信企业实名制开户行为,但是,毋庸置疑,我国对于银行卡这一新兴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制存在很大漏洞,有关银行卡的立法和规范也都存在着层级低、分布散、效力低和不完善的缺点。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安部门、银行、电信企业之间进行通力合作,进行技术防范应该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比如,可以建立公安部门将公民个人身份证丢失情况通报银行、电信企业机制,以及银行、电信企业收到公民身份证丢失情况通报后,启动实名制开户或对证件丢失后开设的银行账户、电信用户进行实名核实工作机制。

原标题:专家:对电信诈骗损失 银行、电信企业或担责
责任编辑:王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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