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8月21日,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
庞某告诉澎湃新闻,他一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进了54袋盐,但具体的店名不记得了,其后卖了26袋。庞某称,因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所以他并不知道这些盐其实为非碘盐。
庞某坦言,自己只知道食盐要加碘,并不知道盐是受国家管制的,“早知道就不进这批盐了,本来平时也不卖盐,这次是顺便进了一些”。
澎湃新闻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庞某妻子李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自己家最近吃的也是这种盐。
取保候审获批准,律师认为不该立案
8月23日上午,代理律师庞琨要求对庞某取保候审,公安局以食盐的安全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为由,不批准取保的申请。庞琨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8月26日下午5时,公安局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销售的食盐无毒无害。
不过也是在当天,公安局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庞某的申请。
庞琨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庞琨说,庞某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
澎湃新闻了解到,《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9月2日下午3时许,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翻身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负责该案的徐姓警官今天不在,而她对此事并不了解。
9月5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