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女士在法庭上说:要罚也不该罚我,应该罚滴滴公司。
昆明女司机谭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送乘客时,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当场逮住,暂扣车辆,罚款两万元。谭女士不服,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昨日上午,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系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
案由回顾 / 跑滴滴被罚两万 女司机不服
43岁的谭女士,有一辆海马牌轿车,她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
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时,车辆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她的车被暂扣。
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女士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两万元。当天,谭女士就缴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不服气。
“我拉客,稽查人员咋个知道的?那么多车都不查,偏偏就拦截了我的车?”谭女士认为,有钓鱼执法的嫌疑。此外,不罚滴滴公司而只罚她,也很奇怪。
庭审焦点 / 罚司机还是罚公司 成庭审焦点
昨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一名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
庭审中,有关“非法营运”的主体资格,成为一大焦点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谭女士与滴滴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不是经营主体。即便有证据认定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是谭女士,而应当是滴滴公司。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当时确实是在进行非法运营。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谭女士被查获的时间是10点10分,但作为认定事实的4份笔录,其中3份的时间在10点10分之前,也就是说,在谭女士的车被查获之前,笔录就已经做好了。这存在很大的瑕疵,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执法部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云南省地方性的法规,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作为支撑,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执法活动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也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春城晚报 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