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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未经家长书面同意 校园贷不得放款

发稿时间:2016-08-16 01:42:00 来源: 重庆晨报 中国青年网

  从“裸条”借贷到河南籍大学生借贷60余万最终难以负荷跳楼自杀,这类事件一次次引发热议,如何规范校园网贷更加值得关注。近日,重庆市金融办、市教委、重庆银监局联合发文,为金融机构、高校列出8项负面清单,规范校园网贷行为。

  目前,针对大学生的校园网贷主要为两种,用于购物、消费,或者是助学、创业,有的还可以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低门槛、现金提现,往往容易滋生大学生不理智的消费行为、借贷行为。从“裸条”借贷事件中不难看出,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遭到了恶意曝光。

  今年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拓展情况;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其实,此前,市教委就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贷平台(公司)风险提示、规范网贷平台(公司)进入校园行为的通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40余所高校进行了初步摸排,及时开展了针对性工作,部分高校还组织本校专业教师或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开设“财商”、金融、网络安全和法律等讲座。

  根据《通知》要求,各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引导学生理性消费,告知学生如遇临时困难确需帮助的,应主动联系学校,积极争取学校支持和帮助;要制订具体措施,切实规范网贷平台(公司)进入校园行为;要明确责任牵头部门,对网贷平台(公司)进入校园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未经高校、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允许,严禁网贷平台(公司)到学校进行宣传,严禁网贷平台(公司)与学校二级院系、年级、班级和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机构)进行直接联系,严禁将网贷平台(公司)链接和宣传资料放到学校宣传栏、门户网站和与学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场所。

  同时,教育部门要把学生的消费观念、消费状态、消费习惯作为重要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把学生勤俭节约、理性消费作为思想品德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本报记者 林祺 陈翔 实习生 夏小淇

原标题:重庆规定:未经家长书面同意 校园贷不得放款
责任编辑:董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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