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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代言走俏 合规挑战不容忽视

发稿时间:2023-04-13 16:4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海口4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赵丽梅)“国内元宇宙业态在虚拟体验方面已取得部分进展,监管政策与生态缺失是当前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简称“消博会”)期间,普华永道思略特中国数字化增长中心合伙人刘昕在谈到元宇宙发展和合规挑战时如是说。

  元宇宙中新数据形式层出不穷,给元宇宙的数据与个人信息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刘昕解释,当前,监管机构和用户对数据和网络安全的监管越来越重视,然而,元宇宙出现了新类别的个人数据,例如,在虚拟世界中的交互过程中,虚拟化身可能产生的面部表情、手势和其他反应都是新数据,如何监管这些数据是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刘昕谈到,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国际边界的“模糊”。例如,在元宇宙中,如果需要查看虚拟化身的位置或操作员的位置,可能会涉及跨国操作,如何确定元宇宙属于哪个国家的管辖区?以及在元宇宙中如何定义数据跨境流动?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普华永道思略特中国数字化增长中心合伙人刘昕。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赵丽梅/摄

  随着元宇宙的商业化应用越来越广泛,元宇宙中的商标管理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刘昕解释,一些公司希望在元宇宙中销售其现有产品的数字版本,这些产品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在国内不属于公司通常注册的商标类别。目前,针对这些虚拟产品,国内还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来管理。

  “对于企业来说,尽快注册在元宇宙中使用的商标非常重要。”刘昕认为,企业想要在元宇宙中保障自身商标的正常食用,至少应确保为商标在第9类(数字商品、计算机程序)和第42类(数字商品和NFTs)等注册,以防其他恶意商标申请。

  当前,虚拟数字人在国内的发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不少商家选择用虚拟数字人进行直播带货,也有一些商家甚至请虚拟数字人为品牌代言。

  “作为新的代言形式,虚拟人代言的监管也面临着挑战。”刘昕指出,商业广告活动中,虚拟数字人以自己虚拟数字人的名义、形象对商品做推荐、证明。然而,虚拟数字人并非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其他组织的拟制人格,不符合广告法界定的广告代言人主体资格,也无法履行审查产品等义务,一旦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应该向谁问责,这也是亟需厘清的问题。

责任编辑:纪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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