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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一户养两只 禁养目录内烈性犬

发稿时间:2022-12-22 13:0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相琳 中国青年网

  中新网重庆12月22日电 (记者 刘相琳)《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2日,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了解,《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养犬数量上,《条例》规定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称,这将有利于控制犬只的总量增长速度,控制养犬给社会安全、卫生、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犬只被没收后,三年内不能再养犬。

  《条例》要求,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称,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目录正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重庆市公安局制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将会分别制定一个目录,此举将有效降低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流浪犬伤人、传播疫病等问题曾一度给公众带来困扰。《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称,这明确了责任部门,避免职能不清、管理缺位,有助于逐步减少社会上无人管理的无主犬只数量,降低狂犬病传播、犬只伤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养犬人不愿再饲养犬只时,可将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为了解决犬只伤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权属发生争议难以辨明等问题,《条例》建立了犬只个体识别制度,以追溯犬只来源,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称,此举将建立养犬人和犬只间的关联,当犬只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或犬只伤人、犬只被遗弃等需要追究养犬人责任时,可根据登记办证情况,追溯到犬主。

  据了解,电子标识即电子芯片,生物技术识别主要包括鼻纹、DNA等。按照规定,犬只个体识别的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少数不文明养犬市民面对他人的劝导,常常以“管闲事”为由回怼。《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社区和广场、商场、餐饮、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称,这不但为民众自发参与犬只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还将公共场所的犬只管理权利上升为义务,有助于推动形成基层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此外,《条例》规定,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完)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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