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案,被告人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朝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韦朝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部分受贿款项,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记者 廖汨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