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卢俊宇)1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一起看看,哪一项与你有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相关营利性社会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首个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1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内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商事调解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成果。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11月1日起正式启用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速度,避免扎堆填报,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提前按要求将备案资料上传暂存。备案模块操作指南在上述网站“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使用。
电动车换电国标出台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所持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可进行的换电的M1类纯电动汽车。
据了解,《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是我国汽车行业在换电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有助于提升使用换电技术的电动车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安全水平,保障换电电动汽车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