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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实施八年 不少子女仍没能“常回家看看”

发稿时间:2021-10-14 13:12:00 来源:羊城晚报 中国青年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含饴弄孙、儿孙满堂,这是我国传统中老人的幸福模样。但对不少老人来说,他们为了让子女能“常回家看看”,不得不对簿公堂。

   自从“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八年里,每年依然有很多子女因没能“常回家看看”而被老人告上法庭。仅今年以来,广东多地法院就判决了一批这类案件。

   个案

   八旬大爷起诉儿子要求每月看望一次

   今年80岁的梁大爷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梁某自外出就学后就与家庭联系甚少,平时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电话联系,更不会给老人生活费。

   梁大爷说,自己与妻子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先后因中风引发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和专人护理。生病后,一直由女儿承担全部费用。2019年10月,梁大爷的妻子病重,女儿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爷,并聘请保姆照顾。

   “尽管儿子对我们感情冷淡,我们夫妻二人仍出资给儿子在芳村购置房屋,并为儿子找到稳定的工作。但儿子对我们的养育无一丝感恩之心,对父母不仅不闻不问、没有帮扶照顾,甚至在其母亲病危之际也找借口不到医院探望,离世时和追悼会也没有到场。”梁大爷说,儿子曾是广州一家企业的中层人员,月收入超过3万元,其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赡养费并判决儿子每月探视他一次。

   他的儿子在法庭上承认对家人的照顾不够,不够孝顺,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爷给付赡养费4000元,直至梁大爷去世。此外,梁某还被判决向梁大爷给付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自费部分2.3万余元,并每月看望梁大爷一次。

   现状

   每年都有老人起诉要求儿女定期看望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每年都有老人起诉儿女要求定期看望的案件。仅今年以来该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广东就至少有四宗案件中的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定期看望。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今年广东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梅州市五华县89岁高龄的魏某某,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有人护理,且没有经济来源,她起诉三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并每月探望三次。

   而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90岁老人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探视她的时间由每周一次变更为各人每隔三天探望一次等。不过,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今年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她的这一看望诉求。法院认为,三被告(即三子女)现已年事已高,各有家庭需要照顾,因此该院于前几年作出的原生效判决设定三被告每周各探望陈某一次,已是合理的安排,陈某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调整探望时间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接纳。

   提醒

   “父母不称职”不是子女不看望理由

   今年68岁的汕头人叶某某今年2月向汕头市濠江区法院起诉称,他已年近七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需子女照料。但三个子女近年来对他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向法院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人在每年春节期间各探望他一次。

   他的三个子女一致表示,父亲好吃懒做,经常家暴妻儿,从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今年4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某的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应于每年农历春节假期期间前往叶某某的住处探望一次。

   关于探望的问题,法官在判决中介绍,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不称职”也不是子女能够不赡养的理由。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过错及赡养人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希望叶某某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争取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以享天伦之乐。

   链接

   纵使父母经济富裕

   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王某荣与陈某云夫妇共生有五女一子,二人与儿子王某志共同生活。2019年,梅州兴宁市石马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工作,王某荣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后王某荣夫妻与子女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五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不久,王某荣与陈某云亦分别向兴宁法院提起赡养之诉,要求五个女儿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女儿王某香、王某英认为王某荣夫妇未尽好教育、抚养义务,致使其童年悲惨,早早辍学;且比起经济困难的自己而言,现夫妇二人有房产和存款,经济富余,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不合理。

   兴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由原告所生育并抚养长大,虽然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能够健康成长已属不易,原告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已70多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担父母晚年生活费的义务。虽然原告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但该款项究竟应如何分配尚存在纠纷,且未实际发放,作为子女的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另外,由于原告患有老年人常有的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就算取得补偿款,也应用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不能据此就认为原告具有生活能力,不需要赡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该案法官表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老人即使住在养老中心

   子女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1933年出生的陈某英育有四个子女。自2017年7月起,陈某英入住梅州市蕉岭县幸福养老中心,每月养托费为2000元,分别由四个子女每人每年各承担三个月共6000元。陈某英与次子林某民因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起诉到蕉岭法院,要求次子林某民承担2021年赡养费6000元并支付三个月的生活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林某民负担陈某英每年三个月的赡养费6000元,驳回陈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除了居家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生活,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倘若子女无法亲自照料,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机构照料,但应承担相应的养老费用。同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子女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董柳 陈昕宜 罗苑丛 徐玮珍 曾冬梅

原标题:“常回家看看”入法实施八年 不少子女仍没能“常回家看看”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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