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放心,在监狱里他也能够按时服药,进行科学治疗。”近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现场监督下,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向罪犯朱某及其家属送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顺利将他收监执行。
朱某曾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依法交付浙江省某监狱服刑。2013年8月,朱某因“重症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胆囊炎、胆汁反流性胃炎”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保外就医,后来在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7月,柯桥区检察院在对辖区内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项监督检察过程中,发现朱某存在未依规定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保外就医的朱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到底有没有消失?他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
为明确朱某病情现状,该院立即敦促司法局依法组织朱某进行病情鉴定。医院经鉴定后,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朱某脊髓炎(脱髓鞘性)伴大小便失禁、两下肢肌力下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然而,检察官经调查后发现,在朱某近半年来的就医诊治病历资料中,没有反映他有规范治疗大小便失禁、肢体瘫痪的记录,而且也没有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充分听取了该院技术部门法医的审查反馈意见,认为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明显不当。
随后,该院向司法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重新组织朱某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同年11月,在该院检察官及技术部门法医的临场监督下,司法局组织朱某到浙江省人民医院重新进行医学鉴定。省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朱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符合收监条件。
该院在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后,于2020年12月依法向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司法局立即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今年1月4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近日,朱某到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