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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8个月后,《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简称《制度》)已于近日开始实施。《制度》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纳入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微信公众号“中国视听大数据”披露,为了推进科学客观公正收视调查体系建设,广电总局于2020年12月24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消息称,《制度》是由广电总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的意义在于:这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唯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收视调查项目,将从源头上解决收视调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广播电视节目的科学评价和规范管理,促进收视环境激浊扬清,助力优秀节目广泛传播,培育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发展新动能。
针对收视调查数据真实性问题,广电总局要求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加强调查数据的审核和质量核查,保障大数据节目收视调查数据质量。
此外,微信公众号“中国视听大数据”还透露,下一步,广电总局将组织其所属有关单位继续推进互联网电视、网络视听相关收视数据接入。同时,“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还将实现互联网电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的全面统计。
此前,国家统计局官网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制度》详细内容。
《制度》对全国范围内有线电视运营机构、IPTV服务许可持证机构等法人单位的用户收视数据进行全面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有线电视运营机构或IPTV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和用户数据、终端设备数据、节目数据、收视行为数据四类收视数据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用户综合数据。
《制度》由广电总局统一组织,广电总局所属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拥有收视数据的法人机构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方法对业务范围内的收视数据进行采集后,通过系统报送数据。
根据《制度》,综合统计数据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并通过“中国视听大数据”网站(网址:www.cavbd.cn)和“中国视听大数据”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