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1966年出生,1988年参加工作,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在那套费尽心机低价买入的自住房里,面对上门传唤的办案人员,宋立望向窗外熟悉的湖光山色,长长地叹了口气,终于意识到,原来自己苦心经营的房子,到头来却都成了一场空欢喜。
在接受采访时,他告诉记者,在被带往留置点的路上,他想起了当初一家人搬进这处大房子时的兴奋和激动,自己更是沉浸在“优惠买房”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中,却不知从那时起就为今天的结局埋下了祸根。
期待落空,他企图捞钱“自我补偿”
宋立出生在上虞一个乡村教师家庭,1988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工作三年不到便调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从此与“房”结缘。
少年意气,踌躇满志。2001年,35岁的宋立当上了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不久,因处长空缺,他负责主持工作。宋立的工作能力得到认可,在主持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他也尽心尽责,对处长一职“志在必得”。然而,2002年,外来新处长的到任,让他接受不了。他在忏悔书中写道:“近在眼前的提任转眼变得遥不可及,心态上发生了变化。”只从个人得失出发思考问题,刚任副处一年就觉得组织必须要提拔自己,一旦愿望落空,就觉得组织对不起自己。基于这种错误思想,宋立滋生了“副职随便应付即可”的消极想法。
思想的“总开关”一旦松动,私心杂念就会趁机露头。宋立对联系服务的房地产企业的态度也从开始的一视同仁变为亲疏有别,和一些老板的交往日益频繁起来,以权谋房、以房敛财的想法在他脑海里不停打转。
当时,房地产业一片火热,为响应国家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身为房地产行业主管处室的领导,宋立深谙房地产行业的“套路”,也了解监管措施存在的漏洞。很快,他嗅到了靠房谋利的“商机”。
宋立认为,靠房谋利可以在房屋面积和价格上做文章。但是,直接受赠或减少面积容易被发现,传出去对自己的仕途发展会造成不良影响,于是便开始研究借炒房投资的名头,更加“安全、隐蔽”谋取私利的捷径。
2004年3月,宋立开始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炒房。
他瞄准了宁波的一处房产,认为这处房产升值潜力较大。怎样才能拿到最优惠的价格呢?宋立首先想到了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处长何某某。在何某某的帮助下,宋立向开发商谢某某打招呼,先支付10万元定金定购了一套房子。为确保自己稳赚不赔,宋立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定购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房款,而是在两年后房价上涨时,等找好了“下家”才去办理购房手续。拿到房产证后,宋立当即以70万元的价格转手,从中违规获利10余万元。低价买房高价卖出,转手间就能轻松获利,宋立渐渐摸出“靠房生财”的门道。
2005年下半年,宋立被提拔为村镇建设处处长,此时的他对组织已没有感激之心,反而觉得“提拔是提拔了,但被边缘化了”。同时,他心想:离开房地产业处了,以后是否回去也不知道,这下和房地产企业老板不存在直接管理服务关系了,既不算以权谋私,更谈不上权钱交易,于是愈发肆无忌惮。
疯狂炒房,精算“三条策略”大搞“低买高卖”
“这么多年帮了他不少忙,我买房自住,他只要有的赚就好了,优惠大点也是他的诚意。”宋立口中的“他”,是其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吴某某。
这些年来,宋立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申报和年审等事项上,对吴某某公司多次“照顾”。眼看着吴某某从一个小开发商蜕变为身价不菲的大老板,宋立想借吴某某手头资源低价买房的心思活络起来。
在多次对吴某某谈起自己的购房意向后,2004年9月,宋立和妻子一起到吴某某公司开发的杭州市上城区某处房产看房,一下子就相中了正在建设的二期一套住房。
获知宋立夫妻的需求后,吴某某马上拿出了自己的诚意。在此处楼盘还未办理预售证的情况下,吴某某大方地提出,不管以后以什么价格开盘销售,这套住房都按照一期开盘销售价再给打折优惠,以230万元的价格留给宋立,甚至自掏腰包,替宋立预付了30万元购房意向金。
新家总算有了着落,宋立在欣喜不已的同时,又感到有些不安。价格太低会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思虑再三,他让妻子出面,与吴某某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万一以后组织问起来,就可以辩解说是定购房屋时间早,所以价格比较低”,事后,宋立坦承,他其实是在自我安慰,为自己找理由掩盖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事实。
2007年该楼盘竣工后,宋立仅支付近200万元就买下了这套商品房,在入住后还无偿占用2个车位。后经鉴定,该套房当时的市场价格达422.9万元。
在钻研吃透房地产政策法规后,宋立还给自己定下了“三确保”的购房策略,即确保稳赚不赔,仅签订预订协议,不付款或象征性付款,视房价涨跌再决定是否实际购买;确保转让“合法”,一般都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证后再转让;确保最大限度控制影响,尽量不在杭州主城区炒房,并且坚持一地只炒一次。
据宋立交代,他疯狂炒房的事实大部分发生在2004年至2017年间,十几年来的炒房投资可谓“无往不胜”。他坦言,自己利欲熏心,时常台前讲纪律规矩、谈奋斗拼搏,转身就接受房地产企业老板巧立种种名目给自己低价售房的提议,无所顾忌。
自欺欺人,妄图权钱双赢却沦为人生输家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宋立一路闷声发财。他侥幸地认为自己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无人发现他的生财之道,所以更加志得意满。
“宋立没有意识到他所谓的‘房产投资’离开权力寸步难行,所谓的‘优惠购房’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权钱交易。实际上,此前他处心积虑的种种经营,为日后离开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继续实施‘期权腐败’作了铺垫。”办案人员表示。
2013年,宋立担任全国白蚁防治中心主任,跻身副厅级领导行列。在领导干部个人资产申报时,为了隐瞒因优惠购买迟迟未办理产权证的某处房产,宋立设想着通过市场高价转手,却因为挂牌价格过高,一时找不到下家。内心焦急的他把目光瞄向了此前曾受过自己帮助的房地产开发商施某某。
在一次饭局中,宋立提议要把这处房产出售给施某某。身为开发商的施某某虽然清楚这处房产的市场价在500万元左右,但是为了继续维持和宋立的关系,还是答应了宋立高价出售的要求,两人口头约定以640万元价格成交。为了掩人耳目,宋立在2014年以向施某某借款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2万余元)的名义,将这笔收益直接转账给在国外的儿子。2017年2月,施某某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宋立510万元剩余房款。
就这样,宋立通过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售房的方式,非法收受施某某129万余元。在申报个人财产时,宋立为该处房产填报了560万元的“市场出售价”,千方百计隐瞒权钱交易、违法获利的事实。
贪念和侥幸心理彻底突破了宋立的纪法底线。他不仅心安理得地享受老板们兑现自己以往帮忙的“酬劳”,对老板们所送的价值十多万元的购物卡、加油卡照单全收,他还主动利用自己多岗位任职积累的“资源”精心布局,编织以房地产监管行业为中心的关系网,不断为自己长期以房敛财稳固基础。
党的十九大后,他的贪婪之手仍没有停歇过。2017年至2019年,宋立利用担任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设立分院、经营改制等事项上,为该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提供帮助,收受了徐某某送上的2万元超市购物卡。
甚至在被留置前不久,宋立仍盘算着如何利用自己苦心经营的关系网为儿子低价购买婚房做准备。
然而,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再隐蔽的贪腐手段也无处遁形。2019年,浙江省纪委监委部署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行动。听到组织在核查自己的房产情况后,宋立不但没有主动向组织交代,反而选择了负隅顽抗。为了掩盖以房受贿的事实,他多次与施某某商量对策,伪造欠条,企图瞒天过海,对抗组织审查。
宋立在利益诱惑前忘记了自己共产党员的身份,更忘记了自己当初的理想和誓言,苦心钻营妄图权钱两得,却不知“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宋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宋立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宋立违反政治纪律,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房、以房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宋立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宋立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和年审、校属企业经营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背离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宋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1998年至2019年间,宋立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和年审、校属企业经营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卖房、直接收受等方式,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5.8432万元。
2020年7月7日,宋立因犯受贿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宋立不服,提起上诉,9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