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10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明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明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明于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南溪县(区)委副书记、副县长、江安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条件设置、工程项目投标、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接受曹某某、刘某某、薛某等57人的请托,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5511.9783万元、美元40.7万元、港币10万元、雷克萨斯牌越野车1辆、1000克金条2根,共计折合人民币5876.52124万元。其中,曹某某向张明明出具总金额为2450万元的“借条”数张,承诺事后兑现支付给张明明。直至案发,曹某某对所打“借条”未向张明明兑现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76.521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上述受贿金额中,其收受曹某某以出具“借条”方式所送245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就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清,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宜宾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