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财经|共青团|大思政|青年电视|青年之声|法治|教育|中青校园|励志|文化|军事|体育|地方|娱乐|ENGLISH
首页>>新闻 > 即时新闻 >>  正文

艺人郭碧婷照片被商用 终审商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发稿时间:2019-10-31 20:30:01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王长鹏 魏其濛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上海10月31日电(通讯员 王长鹏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魏其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供图

  上海某服饰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被郭碧婷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但案涉照片的展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故二审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供图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碧婷身份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意图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摄照片系用于杂志宣传,并不代表同意服饰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理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供图

  二审中,服饰公司提出,案涉照片本就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服饰公司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饰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剑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令,须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款项的本意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心灵上得到安慰。就案涉照片,展示了郭碧婷的正面、积极的形象,服饰公司的展示行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故在已判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之外,不再判令该抚慰金。

  (国内时事部编辑)

原标题:艺人郭碧婷照片被商用 终审商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责任编辑:工蚁
 
热门排行
热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