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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架起儿童权利保护高压线

发稿时间:2018-06-12 15:26: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 中国青年网

  孩子们的笑脸是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孩子却处于困境当中,笑容无从谈起,这些孩子面临的是同一个问题——儿童性侵。

  目前儿童性侵的情况可谓令人触目惊心。据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数据,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未成年人犯罪4万多人,起诉6万多人,提起公诉的6万多起案件中,性侵害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猥亵儿童罪的罪名近年来一直以上升的态势出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比如强奸、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等这类案件比重比较大,达到了60%,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受侵害的现象尤其突出。

  性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致命性的影响,如果不加干预,很多孩子便无法从被性侵的阴影中走出来。很多孩子被性侵之后人格会发生变化,包括产生一些攻击性行为。但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包括普通人,对于侵害儿童问题,特别是儿童性侵害的了解,并不深入。

  近日,一场题为“罪恶之城:儿童性侵面面观”的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讲座在京举行。来自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对儿童性侵害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多维度对儿童性侵的定义、事前防范、法律规制、司法运作以及事后救助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发表看法。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的性保护立法上仍有很多不周密的地方,需要认真反思。

  互联网性引诱行为也应界定为性侵

  伴随互联网的兴起,一些新的网络交往形式开始出现,以“文爱”“磕炮”为代表的“网络性引诱”行为开始面向未成年人,其危害性逐渐显现出来。所谓“文爱”,即文字挑逗性,通过双方文字描述达到释放性需要的目的。所谓“磕炮”,则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唠嗑打炮”,即以语音的方式聊和“性”有关的内容,利用语言得到性的满足。

  由于司法界传统观点一直认为性侵仅限于身体接触,所以对这种通过互联网远程的性诱惑能否认定为性侵存在很大争议。那么,法律该如何回应“文爱”“磕炮”等新兴的行为?如何规制儿童色情作品呢?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指出,对性侵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刑法规定,而应作实质性的理解,性骚扰、性挑逗、性贿赂、性袭击都属于性侵范畴。非身体接触的方式也能构成性侵。目前互联网上的“文爱”“嗑炮”即属于性挑逗的一种,理应定性为儿童性侵的一种。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保护儿童及家庭研究服务中心主任龙迪也认为,根据2014年WTO的官方定义,儿童性侵是指使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参与其不能完全理解或无法表达知情、同意,或违反法律,或触犯社会禁忌的性活动。因此,通过互联网等远程进行的性侵扰行为也属于性侵。

  立法在儿童保护上尚不周延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强奸14周岁以下女童的,成立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针对男童的“强奸”行为只能成立猥亵罪,至多也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男童仍然未被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那么,这种在儿童保护上体现出的男女不平等该如何看待呢?是否值得反思呢?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这种看似对性犯罪协调性的规定,反映出的仍是法律对儿童保护的不周延,值得反思。“就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既然刑法认定14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性同意能力,且否定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空间,对应地就不能将14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性侵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对法律协调性的要求,而不是对条文、罪名的蛮横处理。”

  但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则提出不同的看法。在她看来,女童可能对其主动的性行为存在认知,但其对这类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而且生理上的特征使得女性在成年之后需要承担更多生育的责任,“从这一点出发,法律对女童的保护也应该优于男童”。

  应体现对儿童绝对特殊保护

  当性骚扰与儿童相连接时,由于儿童的反抗意识、反抗能力薄弱,极易成为被压迫的对象,也正因此,法律对其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刑法规定针对14周岁以下幼女实施的性行为,幼女的同意无效以及对引诱幼女卖淫的加重处罚,正体现了刑法对儿童的绝对保护。”车浩分析指出。

  车浩同时强调,性压迫的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过低的法律保护,不仅会不恰当地扩大加害人的范围,也会造成受害人无限制软弱下去的局面。”

  对于性骚扰可否入刑,车浩认为,刑法上的性侵,包括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性骚扰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而区分性侵与性骚扰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压制性。此外,普通的性骚扰与权力压迫下的性骚扰以及何种权力压迫下的性骚扰需要法律进行规制,否则就可能倒退回“流氓罪”时代。

  积极倡导儿童权利法治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对性侵的认知模糊、不敢揭露,时间跨度导致取证困难以及专业性心理、法律、司法救助的匮乏,使得实践中处理儿童性侵案件面临巨大阻碍。

  通过总结自身办案经验,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一处处长张寒玉总结出,揭露难、证明难、救助难是目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主要难题。

  “保护遭受性侵的儿童,首先就是揭露难,所以最重要的是解决知道而不敢说的问题。”张寒玉认为,要解决揭露难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要积极倡导对儿童权利的宣传。“保护儿童权利的前提,要让儿童明白自己拥有的权利。家长、儿童只有在切实了解儿童拥有的权利之后才有积极维权的可能。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是成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倡导儿童权利的同时,张寒玉强调,更要将其提升到特殊保护层面,儿童利益优先、犯罪人信息公开都是题中之义。比如,性侵14周岁以下幼女的,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不需要另外证明其主观认识。

原标题:全方位架起儿童权利保护高压线
责任编辑:刘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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