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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携自制枪弹成都坐地铁被挡 安检巧妙疏散乘客

发稿时间:2018-01-12 17:13: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成都市公安局对安检有功的地铁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1日讯(记者 雷兹 摄影报道) 1月11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在7号线琉璃场站召开地铁安检工作现场表彰会,对安检工作成绩突出的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了表彰,并对在近期工作中检查发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散装汽油等违禁物品进入地铁区域的安检人员朱小康等12人进行奖励。

  警方通报,在近期地铁安保工作中,企业及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取得了连续查获多起非法携带违禁物品的不俗战果。特别是相关安检公司积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技能培训,安检员凭借过硬的专业技能并严格认真履行职责,成功检出了违禁物品,及时协助警方挡获违法人员,为保障地铁区域的治安平稳和乘客的出行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根据通报,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6日,短短7天时间,安检人员在工作中检查发现4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散装汽油等违禁物品进入地铁区域的案例。

被查获的枪支弹药

被查获的枪支弹药

  1月3日晚上7点,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携带一个装有手枪1支、子弹5发的手提包进到地铁1号线华西坝站试图“蒙混过关”。安检员朱小康回忆,当对唐某的手提包进行安检时,他发现安检机屏幕中显示出有疑似枪支弹药的物品,安检人员随即暂停了安检程序。而此时正值下班高峰,这一突发情况引起了安检口的小范围骚乱。

  意识到现场情况不妙,朱小康和其他安检员灵机一动,向乘客“谎称”这是在进行演练,并快速疏散了人群,现场紧张氛围很快被稳定下来。随后,安检员进行人物分离,并协助赶到现场的警务人员和地铁保安将唐某拦下,然后现场搜出1支手枪和5发子弹。后经鉴定,唐某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系自制。

  目前,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表彰大会上,成都市公安局对4起案例中安检有功的12名安检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奖金共计24000元。其中,对于1月3日检出枪弹的安检值机员朱小康,奖励人民币5000元。此外,成都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也分别对各起检出违禁物品的16名有功人员,奖励500元至800元不等奖金共计9200元。

  成都市轨道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春节即将来临,春运模式也将开启,警方还将以“冬季铁拳行动”为契机,加强对各个站点的安检力度,为市民平安出行提供保障。“对于那些携带各类违禁物品进入地铁区域的人员,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要认识到搞好地铁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要自觉了解掌握禁止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常识并自觉遵守,以免因为缺乏常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乘坐地铁严禁携带以下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压力容器等危险品;畜禽类、宠物类或其它可能妨碍乘客人生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易污损、严重异味、易碎、尖锐且无安全包装的物品或超大超长物品;充气气球、铁锯、铁棒、铁锨或其它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及卫生的物品。

  相关案例通报:

  案例一

  2017年12月31日,违法人员蹇某携带一个装有约100毫升汽油的矿泉水瓶进到地铁7号线琉璃场站,被安检人员检出。轨道公交分局依法对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1月3日晚上7点,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携带一个装有手枪1支、子弹5发的手提包进到地铁1号线华西坝站,被安检人员检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唐某被轨道公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案例三

  2018年1月5日,违法人员王某随身携带子弹11发进入地铁1号线高新站,被安检人员检出。轨道公交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18年1月6日,乘客陶某(女)携带一个装有约100毫升汽油的矿泉水瓶进到地铁1号线省体育馆站,被安检人员检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非法携带弹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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