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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存在劳动关系 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稿时间:2017-08-29 05:53:46 来源: 沈阳晚报 中国青年网

  案情回顾:佟某于2012年5月入职沈阳市浑南区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任办公室内勤,每月工资为3250元。入职后,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与佟某签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环境卫生管理所未再与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与佟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佟某认为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请求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向自己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750元;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2418.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50元。

  浑南区某环境卫生管理所辩称,管理所已与佟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关于佟某主张的赔偿金,因管理所与佟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经查明,佟某系沈阳市浑南区某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员工,于2012年5月3日入职到管理所工作,担任办公室内勤,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佟某继续在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直至2015年5月14日管理所解除与佟某的劳动关系。佟某在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期间,管理所未为佟某安排带薪年休假,未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佟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48元。

  案例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佟某与沈阳市浑南区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从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佟某与该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2日到期后,该管理所未再与佟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管理所应依法向佟某支付2013年6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该环境卫生管理所未为佟某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此,对于佟某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中的2015年部分,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应予以支付。由于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故需以其在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的年限作为计算其年休假工资的依据,经折算,佟某2015年应休带薪年休假2天(164天÷365天×5天),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598元(3,250元/月÷21.75天×2天×2)。

  2015年5月14日,该环境卫生管理所解除了与佟某的劳动关系,虽然该管理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政府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证据,即管理所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与佟某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可认定系该环境卫生管理所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佟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3248元,该管理所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22736元(3248元/月×3.5个月×2)。本报记者 方月宁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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