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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须每月披露收费标准

发稿时间:2017-08-28 07:12:37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按照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络借贷(即P2P)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于8月25日发布了最后一个指引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对此相关名词进行解释的《信息披露内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至此,P2P行业的“1+3”制度体系已经完成。

  据银监会介绍,在《办法》出台后,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已分别于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人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最后一个指引即《信息披露指引》及《说明》,主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为参与网贷业务活动的各当事方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办法》的规定,网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是为借款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他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借贷双方进行理性决策、公众合法监督、监管部门动态监管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信息披露指引》明确,网贷机构应当披露:网贷机构自身的备案信息,包括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组织信息,如工商登记中的注册资本信息及股东结构信息;审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信息等。

  尤为重要的是,网贷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止于上一月末经其撮合交易信息,包括自其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收费标准等;同时应当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披露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

  但《信息披露指引》对于出借人也有要求,明确要求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与《信息披露指引》配套的《说明》,重点是对披露的口径、披露标准予以规范,有利于避免信息披露过程中因披露主体的标准不一致,导致披露对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混淆、误解。因此,《说明》与《信息披露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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