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说法
水和电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同时,由于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水和电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水,也可以是无形的财物如电。从法律角度而言,只要是秘密窃取他人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水是资源类财物,电是能源类财物,两者都属于盗窃罪的特殊对象。近年来,个别单位、集体、个人受利益驱使,不在节水上下功夫,而在偷盗水电上动起了脑筋,采取私接水管、私改电表等种种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水电费的目的,殊不知这些都是盗窃行为。如果盗窃水电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受到刑罚制裁。
在本期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名陈姓男子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3年时间用私自偷接的自来水管道,偷走了6.4万元的自来水,达到了盗窃罪的标准。荔湾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对盗窃水和电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无论是水还是电,为了保证公众生活,目前国家都采取低价政策。希望人们不要见小利而忘大义,自作聪明铤而走险,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同时,广大市民如发现偷盗水电的行为,请拨打110进行举报,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破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供电的违法活动。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