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英雄烈士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013年9月,《炎黄春秋》时任执行主编洪振快,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随后,洪振快还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宋学义的儿子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评析】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传统理论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延伸到“摇篮之前,坟墓以后”。其法理基础在于同未出生的胎儿一样,英雄、烈士死后的人格利益尤为值得特别保护。
自媒体时代,尤其是在网络平台上,公然抹黑或者肆意诽谤英雄先烈的言论时有传播,不仅损害了英雄先烈本人和亲属的荣誉,更重要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了先烈的英雄精神和民族精神。上述案例中,洪振快的文章误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些英雄人物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史实的真实性,降低了烈士的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
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不仅超出了先烈及其家人权益本身,而且上升到了为英雄先烈正名,坚守道德底线的社会责任问题。与现有对一般自然人死者人格保护的规定不同,这里附加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对原告资格也未做任何限制,有待进一步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为今后启动配合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铺平了道路。
文字统筹 姚姬娥 制图 海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