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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不在还需还款? 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发稿时间:2017-05-30 04:50:15 来源: 南宁晚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梁哲 廖茂显)阿钟(化名)因欠款45.6万元被杨某诉至法庭,但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法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阿钟承担民事判决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邕宁区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主动纠正错误的民事判决。

  2014年,阿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45.6万元,阿钟的妻子梁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阿钟未按期还款,2016年5月6日,杨某将阿钟和梁某诉至邕宁区法院。因阿钟夫妇未到庭参加诉讼,邕宁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6月23日判决阿钟和梁某连带偿还杨某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8月5日,杨某向邕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邕宁区法院发现阿钟已于6月15日去世,而阿钟在去世前,已于2016年3月10日与梁某离婚,原审主办法官在不知阿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做出民事判决。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该案审理过程中,在确定诉讼主体方面存在重大失误,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再审。

  该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杨某请求法院判令阿钟的两个儿子和父母亲在继承阿钟遗产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阿钟的两个儿子尚未成年,梁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进行诉讼,辩称两个儿子决定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所以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阿钟的父母亲也向法庭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中4个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之下,梁某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利益,因而梁某代理两个儿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院不予准许。阿钟的父母亲放弃继承儿子阿钟的遗产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许。

  今年4月28日,邕宁区法院判决梁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律师费;阿钟的两个儿子对上述债务在继承阿钟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阿钟的父母亲对本案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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