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胡勇
近年来,许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聚餐饮酒作了诸多限制,人们习惯称之为禁酒令。
很多人把禁酒令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以为自古至今从未有过如此规定。殊不知早在三千多年前,西周当政者就对官吏的饮酒进行了严格限制,并且对于违反禁令者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据《尚书·酒诰》记载,在西周武王时期,当政者鉴于殷商时期官吏饮酒误国的教训,出台了一项严格限制官员饮酒的法令。为了使这项法令得到贯彻落实,辅政大臣周公旦亲自向执法官员发出了命令:“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是说,“如果有人群聚饮酒,一定不能放纵他们,要全部逮捕送到周京,我将杀掉他们”。
对群饮者处以极刑,制裁不可谓不严。但前朝就是因为饮酒作乐而导致败亡,考虑到殷鉴不远,西周对官吏饮酒制定如此的重刑也就可以理解了。
显而易见,西周的这个禁酒令仅仅针对当时的各级官吏。对于普通百姓,由于其并未掌握公共权力,饮酒既不会耗费国家资产,也不能对国家利益造成危害,自然不在禁止之列。
看来,古人在三千多年前就认识到,同样的嗜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社会后果。因此,身份、地位不同,法律要求就应当有所不同。正像苏轼在《放鹤亭记》一文中所感叹:“嗟夫!南面之君,虽清远闲放如鹤者,犹不得好,好之则亡其国;而山林遁世之士,虽荒惑败乱如酒者,犹不能为害,而况于鹤乎?由此观之,其为乐未可以同日而语也。”
翻译成白话就是:唉,对于君主而言,即使清净深远、幽闲旷达像鹤这样,也不能过分享受,否则就会导致国家灭亡。而超脱世俗、隐居山林的贤士,即使荒唐迷惑颓败迷乱像饮酒的人,也不能成为祸害,更何况对鹤的喜爱呢?
当今的禁酒令因人而异,可以说与三千年前的古人的做法不谋而合。实际上,在我国法制历史中,诸如此类的治国智慧和理政经验还有很多,值得现代立法者好好挖掘、传承和弘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