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妨碍公务属于抽象危险犯

发稿时间:2017-05-10 04:41:11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了修订,增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条款。该规定对于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何龙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准确把握“暴力袭警”条款适用范围》的文章中指出:

  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款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而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意味着该规定不是针对人民警察个人人身权利犯罪的专门规定,而是针对作为特殊行为对象的妨害公务行为的特别规定。第一,妨害公务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以实际产生阻碍公务执行的效果为要件。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定罪与量刑,与被害公务人员是否谅解无关。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返回首页>>
最新推荐
时搜热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移动版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