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了修订,增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条款。该规定对于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何龙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准确把握“暴力袭警”条款适用范围》的文章中指出:
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款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而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意味着该规定不是针对人民警察个人人身权利犯罪的专门规定,而是针对作为特殊行为对象的妨害公务行为的特别规定。第一,妨害公务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以实际产生阻碍公务执行的效果为要件。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定罪与量刑,与被害公务人员是否谅解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