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
日前,武汉市的李女士在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里被人捡走,后来捡到钱包者主动联系影院,表示愿意归还钱包,但必须要失主支付500元报酬,而李女士的钱包里总共才370元现金,无奈的失主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
@南宁晚报:
在钱包拾得人看来,自己要500块钱酬金一点都不多。因为他知道,钱包里面虽然只有370元钱,但是却有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等证件,而这些证件补办起来非常麻烦。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迎来属于自己的考验。比如很多人就觉得我拾到了别人的财物,我也愿意归还,但是因为我保管财物,归还财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这样的观点不但从情理上讲没有问题,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词语——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归还财物,向失主索要报酬时,数额要适当,应该是自己为了保管、归还财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具体到新闻中来说,这名拾得人向失主索要500元报酬。试问,你保管和归还钱包,如何花掉了500元?
@新快报:
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法律关系上看,归还失物与索要报酬一码归一码,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是前提,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换言之,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相反,归还失物是索要报酬的前提条件——只有先归还别人的东西,然后才能索要报酬。如果以索要报酬为由拒绝归还失物,便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非法隐匿甚至敲诈勒索。“必要费用”不是一个筐。如上所述,拾得人应该获取的报酬,仅仅是保管失物的“必要费用”,把别人的包“拿”回家再归还,这个过程能产生多少“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