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用户个人信息若泄露,网络运营者应告知

发稿时间:2017-05-03 09:18:58 来源: 重庆晨报 中国青年网

  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不容忽视。今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络安全法》)将实施。《网络安全法》将如何为个人信息安全护航?将为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相关专家,一一进行了梳理。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收集行为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络在成为生活一部分的时候,网络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会给个人带来哪些影响?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韩兵说,《网络安全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要目的明确并经用户知情同意。

  同时,《网络安全法》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即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法或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韩兵表示,对个人而言,其信息将得到法律上更有力的保障,不仅相关违法行为会遭到严厉打击,发生相关纠纷,公民也更容易维权,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运营者要告知

  不少人喜欢网购,可在网购、买房等时常不经意“泄露”了的个人信息,易引发网络诈骗。

  韩兵说,对此,《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与用途限定制度。执法主体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不仅要保密,且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韩兵说,《网络安全法》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泄露、损坏、丢失个人信息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打击网络诈骗

  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也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韩兵表示,这些规定不仅对实施网络诈骗的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也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得为非实名用户提供服务

  如今,不少网友喜欢玩微博、微信,可有时“一言不合”就在微博、微信中恶意辱骂,还有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制造谣言的。对此,《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在韩兵看来,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实名制”,这也为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开展业务同时需保障安全

  一旦互联网企业或系统出现问题乃至发生瘫痪,会造成重大损失。《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企业等又将有哪些影响呢?

  韩兵说,《网络安全法》对企业的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安全制度等做了具体规定,对互联网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提高;互联网企业实施实名制的义务;加大互联网企业有害信息处置力度;互联网企业对信息安全的保护责任、执法协助义务等。

  《网络安全法》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的同时保障网络安全,若达不到法律要求将无法开展服务,这将成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衡量标准和准入条件。该法实施以后,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安全技术能力的企业,将要面临包括吊销证照在内的严厉处罚,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境地。本报记者

  ■相关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新规颁布,禁止新媒体乱编乱抄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针对这些新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返回首页>>
最新推荐
时搜热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移动版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