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熊飞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案例: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次年自动清零。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里,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规定。虽说企业有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规章制度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企业貌似占了便宜,反而容易造成职工年底扎堆休假,很多单位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此外,这也无助于职工向心力与归属感的培养,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发展。
违法的规定却成为通行的潜规则,一是不少职工并不知道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不合法,二是即使知道也不敢冒丢工作的风险维权。这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作为,做好法律与相关规定的普及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与法律援助。同时还应该主动深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从源头制止侵犯职工权益行为的出现。
因而,打破年休假跨年清零的潜规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也应该是企事业单位与管理者的主动作为,唯如此,职工们才能更好地享受休假的权利,单位也才能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