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强
郭某早年生育了两子郭军、郭辉,其妻已过世。父子3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郭军与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小郭,2005年郭军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后来郭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6间。郭某去世后不久,小叔郭辉要求分割房屋,认为小郭可得3间房,兰某作为小郭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诉至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案中,小郭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兰某、小郭、郭辉各享有两间祖产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