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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场所因安全隐患致人伤害 可索赔

发稿时间:2017-04-27 06:35:15 来源: 甘肃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记者朱宇鲲

  生活中,消费者在住宿、就餐时因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继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工商、消协部门公布了2016年的几起典型案例,指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安全问题引发消费者受到伤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法索赔。

  案情一

  2016年8月18日,江西籍邹女士在张掖市旅游时入住一家宾馆,当天晚上,邹女士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滑倒,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胸骨骨折”。仅前期医疗费就花去4600余元,还有因摔伤产生的各种费用。她认为宾馆洗手池漏水,使地面湿滑,没有防滑措施,才致摔倒,宾馆有责,应赔偿。而宾馆则认为,卫生间已放置了防滑地巾,且在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已尽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肃南县康乐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查明事发宾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经工商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受伤入院时花费的医疗费、检查费4629.6元,由宾馆承担,其他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由消费者承担。

  案情二

  2016年7月,刘女士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一家火锅店参加满月宴时,头部被座位上方突然掉落的大理石壁灯砸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顶部损伤、脑震荡、头皮下血肿”,酒店支付了前期相关费用,之后消费者又到其他医院做CT、核磁共振等进行诊断。刘女士要求商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但商家认为已支付了前期诊疗费,拒绝承担其他费用。

  凉州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公共营业场所因硬件设施老化损坏或者服务不到位,致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多次协商调解后,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诊疗费用87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相关费用5200元。

  无独有偶,2016年10月2日,李先生在平凉市区某餐厅就餐时被酒精炉烫伤,事发后消费者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用和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商家拒绝。

  经平凉市崆峒区工商局西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接受消费者的相关赔偿要求,为李先生支付赔偿费用3000元。

  说法

  省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共场所安全问题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经营场所服务设施老化、环境差,另一方面为公共经营场所不设立警示牌,如小心地滑、注意台阶等,导致消费者受伤的现象经常发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省消协一名法律顾问介绍,结合以上案例,消费者前往酒店、餐馆消费时,在法律上来说是与餐饮企业形成了某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期间,因公共场所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应该积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依照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进行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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