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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芈月传》小说抄剧本 作者出版销售均被告

发稿时间:2017-04-20 07:50:00 来源: 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将《芈月传》小说作者兼《芈月传》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索赔2050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影视公司起诉作者小说抄袭剧本

  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在网络发表《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等三章共7000字左右的小说。2012年8月,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蒋胜男为编剧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芈月传》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

  此后,蒋胜男向制片人曹平提交了剧本。原告花儿影视公司诉称,原告已经向被告一蒋胜男支付了编剧全部稿酬,后发现被告二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原告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与原告委托其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称,在委托蒋胜男创作剧本之初,蒋胜男就明确表示《大秦太后》未完成,在其创作剧本过程中,因其不具备大型电视剧编剧经验,导演、制片人等都对剧本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芈月传》剧本是集体智慧成果,大量情节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蒋胜男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被告三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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