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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立体车位存隐患拆除

发稿时间:2017-04-16 04:05:44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 本报记者 黄洁

  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其自建了升降设备将平层车位变为立体车位,然而这一做法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反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王女士的做法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判令其拆除。

  据了解,王女士改造车位期间,负责小区管理的万科物业公司及该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交流,但王女士拒绝拆除相关设备。王女士认为,作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其对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停车设备系在自有车位区域内安装的,一方面并没有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另一方面也没有妨碍到其他业主的通行、通风和采光;物业公司用以约束业主的《公约》《合同》等虽明确“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但这样的规定限制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王女士表示,其在欧洲很多国家都看见过升降停车设备,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为解决停车难问题也曾出台文件,鼓励社会、个人、集体投资建设车位,并给予一定奖励。王女士指出,其自建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政策导向,应当受到鼓励。

  法院受理该案后展开现场调查,法官发现王女士家的两层升降立体停车设备共停放了4辆车。升降设备钢立柱固定用的支撑钢嵌入了墙面,占用了公共区域。升降设备应当使用380伏的电,为解决用电问题,王女士将电路从位于二层的自家房屋电表引出,穿过公用的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王女士安装的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业主共有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且380伏的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风险。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王女士拆除停车设备。

  不过,法院在判决拆除的同时指出,王女士安装升降停车设备确有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明显不足、占道停车进一步加重交通拥堵的背景下,王女士的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间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尚无居民个人自建立体停车设施的相关规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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