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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该知道的民法总则】就业用工,来看民法总则怎么说

发稿时间:2017-04-15 08:03:07 来源: 工人日报 中国青年网

  编者按

  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总则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关于民法总则,有哪些是你该知道的?本周起推出《你该知道的民法总则》栏目,愿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民法的恩泽。

  一个人的一生,可能跟刑法碰不上边儿,但一定会跟民法打上交道。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中,民法总则中不少内容影响着劳动保障领域法律的施行。作为劳动者和用工者,哪些条款你该了解呢?

  如果你是劳动者

  可对显失公平协议反悔

  面对一张对自己严重不平等的协议,员工有时会迫于无奈签字。究其原因,可能是处于弱势地位时的忍气吞声,也可能是不了解法律法规而放弃权利。

  这种情况常见于一些工伤私了协议或离职协议。比如,劳动者吴某在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为:约定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治疗费等共计4.5万元,此事就此了结;吴某放弃进行司法鉴定及在赔偿后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协议签订后不得反悔,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事后吴某咨询得知,自己属于工伤,不应该私了,如果依照工伤赔偿,他可获得的赔偿至少在19万元左右。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能不能反悔?

  民法总则给出的答案是“能”。其中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请求撤销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有期限规定。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主张撤销;当事人受胁迫, 须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代人出勤、打卡应避免

  民法总则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因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而找人代工的情况,这就会出现代工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如果代工者在此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媒体曾报道了一个案例。李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工,因他患病卧床,妻子刘某遂擅自顶替丈夫上班,结果刘某在为某写字楼擦二楼窗户时不慎摔伤。出院后,刘某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刘某只是员工家属,拒绝按工伤处理。刘某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擅自顶替丈夫上班,并不等于与保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刘某虽是在从事保洁公司工作时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实践中出现的代人打考勤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一行为属于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的行为。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依法应当亲自履行。

  可将违法发包者一起告

  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和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赔偿责任,得到了明确。即劳动者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全部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况,一些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组织是基于违法分包而承担连带责任,其是否结清工程款,不影响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在诉讼中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将发包组织或个人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民法总则还对法人分立产生的责任问题做了规定。其中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劳动者可以就分立前的权益要求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局限于劳动者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

  留心固定数据电文证据

  2014年7月,北京首例微信解除劳动关系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可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发表的言论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并判决公司须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李女士因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导致老板误解并被辞退,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微博、电邮、短信等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这些证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这一条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会产生诸多影响,它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书面形式外,还包括有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尤其是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也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法律行为。

  在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安排工作、发送通知、请假销假、递交辞呈等方方面面。劳动者需要注意收集、保存、固定这些可能在主张权利时成为证据的数据电文。

  如果你是用工者

  注意审查劳动者年龄信息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由“出生时间”带来的劳动者年龄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会用到的地方相当普遍。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根据规定需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核实,比如在就业过程中要确认劳动者的年龄,以及在职工办理退休时需要确认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本报曾报道过一个案例。该案中,身份证记载为1967年出生的辽宁锦州女工小何下岗后在一次缴纳社保金时,被发现其档案中出生年份由“1965年”改为了“1967年”,社保局认定改动无效,由此为小何办理了退休手续。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应以哪个时间为准、改动行为的有效性,社保局有责任予以调查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现实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在审查应聘者身份时不够谨慎,造成“被”使用童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招用未成年工须格外谨慎

  民法总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是16周岁,否则就是童工。即便招用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国家也对他们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比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依法获取劳动者信息并保护

  “只要说出姓名,我们就能通过内部关系获取你的所有个人信息。”这是河北邯郸的张女士接到的一条短信信息。张女士报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照规定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报考单位、职业等信息,但尚未开考她就收到一条短信,声称不仅可以有偿提供考题答案,还准确列出了她的出生年月日、学历、报考单位和职位代码。该市人社局事后称可能是单位网络系统受到了“黑客”攻击。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除了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应予以打击之外,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由于没保护好而被“黑客”窃取。

  对此,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用工单位以及相关机关、机构对依法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不能随意在其他管理工作中共享,除非该项管理工作依法获得有查验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权力;获有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单位同时负有对所获信息保密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人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民法总则第66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后便开始减员,对原有企业的劳动者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民法总则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些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小课堂

  ·第54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划重点: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告“单位”不是告“老板”。

  ·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划重点: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

  ·第201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划重点: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3日内到岗上班,或者要求10日内来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的,应当从通知的第2日开始计算,当日不计入。

  ·第20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划重点:这几个概念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长短至关重要。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雨霖)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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