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工作制度等,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落实《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工作制度、附则五个部分,共22条。其中“总则”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分级负责、责任划分、问责抓手等内容。“问责情形”部分为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可以从轻问责和必须从重问责的具体情节。“问责程序”部分为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问责的启动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问责工作制度”部分包括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通报曝光、终身问责、定期报告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附则”部分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对《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情形,《实施办法》突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问题导向和问责导向,新增三个条款进行具体化,明确党组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的五种情节:对直接管理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可以从轻问责的四种情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应当从重问责的五种情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窝案、串案的。
在对《问责条例》进行细化的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调查程序,规定了问责执行程序的时间要求,增加了取消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实际工作中最为缺失的问责启动程序,详细列举了发现问责事由的五类渠道,对发现问题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实施办法》还对江苏以往有效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实行问责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问责通报曝光制度和终身问责,强化问责结果运用,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江苏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