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
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段时间以来,诋毁英雄、抹黑历史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加大对英烈名誉权保护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解放军团多位代表提出建议,加强英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清明节来临之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陆军昌平装甲器材仓库副主任王军就这一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声音周刊》:一段时间以来,随意损害革命英烈名誉的事件时有发生,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王军:从客观上分析,这些卑劣言行之所以屡屡出现,与现有法律对英雄荣誉保护不够、对诋毁英雄的言行惩戒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一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对英雄荣誉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没有对民族英雄、革命先烈与一般公民作出区分,没有明确诋毁英烈、抹黑历史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侵犯英雄先烈荣誉的行为提起公诉,而是通常由其亲属或社会正义人士起诉维权,在没有亲属、亲属没有能力或无人帮助维权的情况下,诋毁行为就会失去监管,甚至产生破窗效应;三是现行法律没有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英雄先烈荣誉保护作出明确界定。
英雄和烈士在特定历史时期,以鲜血和生命保卫了我们,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今天,我们就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用法律的手段来捍卫他们的荣誉,这是每一个中华民族儿女应负之责。
《声音周刊》:前不久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于保护英烈人格权益有何积极意义?
王军: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对保护英烈人格权益进行特别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其一。
其次,本条规定也是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存在缺陷的有益完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规定中将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而对于英雄烈士而言,通常是年代较为久远,可能已无近亲属在世。另一方面忽略了英雄烈士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其已经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讲,对其人格权益的侵害导致的受害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近亲属范围,而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和全民族精神的伤害。特别是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一个“等”字包含特定指向,是指我国近现代历史上为争取民族独立、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自由幸福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的所有楷模。
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而作为总则,仅作出了原则规定,相信将来陆续出台的民法分则,特别是侵权责任编中会作出更为细致、具体的描述和规定。
《声音周刊》:捍卫英烈人格权益,检察机关该怎么做?
王军: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有序展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挽回国家公共利益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将公益诉讼范围延伸至英雄烈士荣誉保护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与各级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共享水平,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典型案件的监督执行方面,要最大程度地引导好媒体舆论导向。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英烈人格权益的法律认识,增强民众抵制损害英烈人格权益言行的主动性、自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