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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尸医院八年 费用由谁来出?

发稿时间:2017-03-31 15:41:15 来源: 北京晚报 中国青年网

  2009年,在北京铁路局下属的河北衡水段,8岁的河南女童娟娟(化名)被火车撞死,其尸体停放到了衡水第四人民医院(下称衡水四院)。但因为娟娟父亲史某没有与北京铁路局达成赔偿协议,8年过去了,娟娟尸体一直存放在医院,无人支付停尸费。于是衡水四院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索要停尸费2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先行支付停尸费,事后再与死者家属协商分担费用。

  北京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该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北京铁路局和衡水四院都自觉委屈,均称不应承担这笔费用。

  要停尸费 医院告铁路局

  2009年10月12日中午,33810次列车运行至衡水站至凉店站之间时,将在附近上学的8岁女童娟娟撞死。同日,衡水车站派出所出具了《事故情况报告》,结论为娟娟属正常交通事故死亡。

  当天晚上9点多,娟娟的父亲史某用人力三轮车拉着娟娟的尸体来到衡水站派出所,经过劝说,史某又拉着尸体来到衡水四院。期间,衡水铁路车务段工作人员和衡水站派出所干警和史某一起将娟娟尸体存放于太平间。

  根据医院规定,存放尸体的费用为一小时5元,一天120元。但衡水四院称,接收尸体时,医院和史某以及铁路方面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任何交接手续。

  衡水四院表示,他们期间多次要求北京铁路局缴纳停尸费,但铁路局却以与死者家属没有达成协议为由一直推托。2013年底,衡水市推行殡葬改革,要求撤销各医院太平间,但铁路局却依然置之不理。“因为这个事情,医院一直没有将太平间拆除。”

  于是,衡水四院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其处理娟娟的尸体,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的停尸费用,共29.9万元。

  一审判决 铁路局支付费用

  被告北京铁路局称,根据相关规定,死亡人员应该在7日内火化,但是家属不积极寻求司法救济,还以不火化尸体要挟加码,漫天要价,停尸费应该由家属承担。

  另外,北京铁路局认为,当日尸体已被死者家属领走,之后又存在了衡水四院太平间,这行为是死者家属实施,所以停尸费也应该由死者家属承担。

  原告衡水四院出具了该院太平间原管理员费某的证言。费某称,当时是铁路上的人跟自己谈存放女孩尸体的事情,他们说女孩的尸体存放两三天就可以,结果这具女孩的尸体一直存放到现在。费某还称,娟娟的父亲不同意将孩子的尸体存放在太平间,是铁路上的人强行存放的。

  但是北京铁路局不认可上述证言,因为证人和衡水四院存在利害关系。即便证言为真,反而证明了当时的事实是史某将尸体送到医院,和医院存在了保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铁路局、娟娟的父亲共同委托衡水四院提供停放尸体服务,医院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支付全部停尸费。北京铁路局可以在支付该费用后,与娟娟的父亲协商解决费用的分担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支付停尸费29.9万元。判决后,北京铁路局上诉到市一中院。

  二审开庭 合同主体成焦点

  昨天的庭审中,与医院形成尸体存放合同的主体是谁,费用由谁承担,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北京铁路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衡水四院“告错了”。北京铁路局既不是事故处理方,也不是尸体存放合同的一方,“我们当时只是协助史某存放尸体。”

  北京铁路局还认为,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是娟娟的父亲史某,他是本案尸体存放合同的真正主体,也是对尸体享有权利的人的近亲属,史某才是本案的被告。“一审判决让应当承担责任的史某没有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被上诉人衡水四院称,当时铁路方面也曾经谈到了费用的问题,铁路局的人说等这件事情处理完了就会给钱。

  “因为事发路口每年都会有一两个人被火车撞死,铁路上的人会先把尸体运到医院存起来,等找到死者家属之后再结算费用,这慢慢就成了一种惯例。”衡水四院代理人称,当时按这种惯例就先把娟娟的尸体存下了,因此才没有书面合同。”

  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后采访:为何死者家属未被诉

  作为8年前事故的最关键当事一方,衡水四院为何没将史某列为被告呢?庭后,记者采访了衡水四院的代理人支国玉。据其介绍,这期间,他多次试图联系铁路方面和史某,一起坐下来把这件事解决了,但是史某并不配合,“电话中总骂骂咧咧。”

  支国玉说,史某和其妻子是从河南一路拾荒到了河北衡水,靠捡破烂维生,“史某的妻子智力有问题,二人连续生了十个孩子,娟娟是他们第三个孩子。一家人只有史某一个明白人,但去年的时候,他因为盗窃入狱。”

  既然无法与铁路局协商赔偿事宜,为何不通过诉讼解决。支国玉推测,“他得先活下去,养活一大家子人,才能去打官司,估计他也不懂这些。”

  不管二审的结果如何,娟娟的尸体可能还会无人管。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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