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活噪声扰民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六十六规定,生活噪声扰民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噪音扰民监管不需要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称,条例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其中,条例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公安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是两个概念。”黎藜表示,噪声污染需要环保部门通过监测后才能确定,而噪声扰民不需要通过监测来确定,因此对于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更多的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由公安机关实施管理,而需要由环保部门事先出具监测报告。
对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黎藜介绍,条例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监控义务和信息公开义务,规定对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从提高处罚幅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建立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等方面,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明确乡镇(街道)的环保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并特别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负有的四项具体职责。为适应环境管理工作下沉的改革需要,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同时,条例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进行了规定。其中,条例第六条确立了督查、考核、约谈、生态环境损坏责任终身追究、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等一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