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蕾
网上做生意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在香河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系微商上下线关系。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3名被告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先后做起“香烟代理商”。丛某通过微信联系和购买大量韩国香烟,并通过微信平台将价值5万余元的香烟卖给下线张某。张某非法利用微信、QQ平台向下线王某销售绿色硬盒“小熊猫”、硬“中华”等香烟价值2万余元。王某通过QQ或微信联系和购买香烟,再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他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向他人销售香烟价值7.5万元左右。3名被告人购买和售卖香烟均通过网银、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进行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非法经营未经国家许可经营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张某、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微商越来越普遍。但是,并非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