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智海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非常重视,但对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往往重视不足。被告人在这一阶段陈述的内容也大多是“没有什么要说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等。如果有个别被告人要多说一些,往往会被法官打断。笔者认为,应对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给予应有的重视。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最后陈述程序还是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不能否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于强大的公诉机关,被告人的境地难免会对其心理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无边际、天马行空,有的被告人出于心里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作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
最后陈述一般情况下能集中反映出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强化法官对辩护的印象,也能弥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不足,因此对法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被告人把一些应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讲的内容放在最后陈述阶段去说,这时就需要审判长耐心倾听,仔细甄别,如确系重复的内容,可提醒被告人,如系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内容,应恢复到法庭调查、辩论阶段。
最后陈述可能更会打动旁听群众,体现出劝诫教育的功能。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不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机密,就应当让其把话说完,这也符合我国刑法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目的。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