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李允玲报道:上健身馆锻炼聘请健身教练指导陪同,佛山市民何女士却在教练的陪同下受伤了。近日,何女士将健身馆起诉至禅城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案情 健身过程中摔倒受伤
2016年1月,何女士到健身馆交费成为其学员,并聘请该馆的教练作指导。同年6月11日下午5:30左右,何女士在教练的陪同下,使用设备进行高低跳锻炼时摔倒受伤。随后,何女士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8日,经诊断,何女士骶4骨折。出院后,何女士还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合计产生医疗费9788元,护理费1960元。事故发生后,健身馆垫付了10000元。
何女士出院后多次联系健身馆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健身馆诉至法院。
何女士认为,其到健身馆交费并聘请私人教练进行锻炼,在高低跳项目锻炼过程中,由于健身馆提供的设备不牢固,造成其摔倒受伤。且其就职于广州某投资咨询公司,每月本应有10000元收入,现受伤在家无收入来源,健身馆应赔偿其4个月,共40000元的误工费。另外,还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及营养费2000元。
健身馆辩称,何女士跳跃锻炼使用的踏板设备是正常的,没有其所述的不牢固情况,何女士受伤是其使用该设备不当所造成,因此,何女士本人也应负30%的责任。
判决 健身馆未尽安保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发现场及设备的照片反映,何女士进行高低跳锻炼的设备,系由九块塑料构件叠加组成放置在地面作平台,何女士在做跳跃踩踏动作时,因叠加的塑料构件受力散离倒塌,导致其后仰倒地受伤,与健身馆的设备结构不牢固及没有在设备周围放置防护垫起缓冲保护作用所致有因果关系。而且,健身馆对其提供给何女士使用的健身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对设备存在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何女士在休息期间的确没有收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月薪为10000元,根据其工作单位经营范围系商务服务业,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认定何女士4个月的误工费为19077元。另外,法院也支持了何女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
法官表示,作为面向公众经营的健身馆,健身馆对其馆内的设备负有保障安全性的义务。由于健身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何女士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时因设备不牢固,导致身体跌倒受伤,健身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健身馆赔偿何女士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9788元、住院护理费元1960、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9077元,合计33625元。鉴于健身馆已垫付10000元,故实际应赔偿给何女士的损失为23625元。
(《女子上私教课受伤 健身馆赔3万余元》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版权联系电话:020-87133589,8713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