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肉究竟应不应该吃?饕餮之徒为自己辩解的主要理由是:人是世间主宰,猪牛羊肉吃得,狗肉为什么就不能吃?禁止吃狗肉,这是西方式的伪善,是西方文化对中国的侵略。
粗看之下,似乎有点道理。尤其是上纲上线,扣上个民族自贬的大帽子,让质疑者脑门冒汗。
但这观点禁不住深究,事实上狗和猪牛羊的确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历史上,人们把经常饲养的猪牛羊马狗鸡合称“六畜”,但六畜各有各的功用。猪羊鸡纯粹以肉或蛋回馈主人;牛则复杂一些,由于可以耕田,历代一般禁止杀牛吃肉,汉朝甚至规定杀牛偿命。至于狗,从一开始被饲养,其功用主要就是看家护院打猎,偶有上流人士养作宠物的,比如《平复帖》的疑似作者晋朝文学家陆机就有条叫做黄耳的宠物狗。也就是说:在历史上,狗从出现在人类身边直至今日,很少有肉食的原因。
当然,以前人们食物匮乏,尤其是战争时期,饿殍遍野,易子尚能食之,何况一条狗?但在中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相对于猪羊肉而言,狗肉不是主要食物,尤其不是主流社会所能接受的食物,文学作品中偶有描绘某人食用狗肉,比如《水浒传》中鲁智深在五台山上的所作所为,其目的也在用夸张的笔法描写鲁智深这个和尚的无法无天,不守教规。
既然中国人从古至今并不嗜吃狗肉,也从未有大规模以食用为目的的“肉狗”养殖场,那么那些大量被屠宰吃掉的狗是哪里来的?
我们可以从新闻报道的运输车照片中发现端倪:整车即将被拉去屠宰的狗品种五花八门,有大型的德牧、金毛、拉布拉多,也有小型泰迪、比熊、鹿犬等等,有的速度快,有的捕猎猛,有的温顺,有的胆怯,有的价格不菲,有的智商惊人,无论如何,从吃肉的角度看很多狗要么浪费,要么鸡肋。品种多能说明一个事实:这绝不是狗场批发出来的,而是来自大量不同的渠道。那么,这些狗是哪里来的?
很大可能是偷盗而来。为提高作案效率,很多歹徒使用了装有琥珀胆碱的毒针,由于用劲弩发射,在有的地方还造成了旁边群众的伤亡。对这种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努力去惩处,但都是以盗窃对象的价值论罪定罚,也就是说,被偷、杀的狗的市场价格超过一定数目,法律程序才予以启动。数目以下的,批评教育或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这种认定既不考虑狗对于主人金钱外的特殊意义,也忽视了使用危险方法捕杀狗的现实风险。所以现实中绝大多数偷杀狗的歹徒是安全的:当场抓获不易,好不容易抓获了也难以找到恰当的法律依据去惩治。巨大的利益,微小的成本,使得近年来偷狗杀狗愈演愈烈。
对这个问题,相关法律的修订迫在眉睫。在当前条件下,仿照香港的“猫狗条例”那样规定全面禁止屠宰、售卖、食用狗肉尚不现实,但对偷狗杀狗行为进行及时的惩处是能够做到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改变目前以价值的大小作为起罚点或起刑点的做法。
都是狗,都被残忍杀掉,都被放在锅里蒸煮,还分什么高低贵贱?对偷狗或吃狗的人而言,他们看见的是肉,怎么可能在意是名牌狗还是普通狗?对于狗的主人而言,虽然养的是土狗,在市场上可能就值一百块,但人家有感情,狗丢了,愿意用一万块去悬赏寻找,这种做法很常见。法律一向自诩公平公正,为什么对一条生命,哪怕是一条狗,在它死后还要看看它当初的价格,然后再决定是否要予以尊重?这种做法不仅市侩,而且冷酷、残忍。正确的认定标准应该是条数。以偷杀了多少条,比如20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基数,再往上,达到不同的数目判处不同的刑期。这种规定,不仅公正合理,也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立法清晰简洁,执法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地抑制了上游货物供应上的不法行为,食材少了,食客散了,热点降温,“狗肉该不该吃”这个争论才会得到釜底抽薪式的解决。
(作者系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