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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警示零申报风险

发稿时间:2017-03-15 10:00:17 来源: 北京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记者 赵鹏)市国税局日前披露,该局近期发现部分企业在零申报问题上发生错误,导致有些企业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就可以零申报。但市国税局调查发现,相对随意的零申报给企业埋下了税收风险。

  据介绍,企业零收入不一定就能做零申报。国税部门强调,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将构成偷税的严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一家刚刚开业的批发公司为例,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未取得收入,但当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进项税额8500元,已经做了认证,如果简单办理了零申报,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造成公司损失。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8500元填入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有未开票收入不能零申报。如某建筑公司转向经营,成立某贸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全部为未开票收入,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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