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红包群 或涉嫌“赌博罪”
聚拢上百人,依靠网络红包载体,设置押注竞猜赌局,这种打擦边球的所谓游戏是否违法呢?
对此,某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分析说,判断这种行为是否犯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最为关键,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如果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以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目的,而不是娱乐或者打发时间,那么都将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警方声音】
应视情况而定 是否营利是关键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警方相关人士获知,微信红包是一种新型的娱乐方式,在亲人朋友之间互相玩一下是可以的,是否涉嫌犯罪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特定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抽水便视为涉嫌赌博,换句话说就是让不认识的人来参与抢红包,并以此牟利则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以此为业,涉嫌的金额又比较大的话,就很可能是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