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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抓癞蛤蟆也犯法"成为百姓常识

发稿时间:2017-02-24 08:00:00 来源: 广西日报 中国青年网

  谈事说理

  严建飞

  据《杭州城报》报道,浙江淳安县农民陈某被抓获时,一脸懵圈:“逮癞蛤蟆也犯法?”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2月20日,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被抓获,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这决不是小事。

  逮114只癞蛤蟆是“小事一桩”,不单陈某自己如此认为,相信不少人也有相同观感,不然,“逮114只癞蛤蟆被刑拘”也就不会在网上争议如潮了。

  在很多人的记忆中,小时候逮蚂蚱、抓青蛙、斗蛐蛐等,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谁没抓过几只癞蛤蟆玩?怎么现在却违法了呢?

  但是,警方的做法,确有法律依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2款则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前者对应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相关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后者则对应戕害癞蛤蟆等一般“三有”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行为。“三有”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具体条文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换言之,逮20只以下癞蛤蟆,是一般行政违法;逮20只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的,这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三有”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问题是“三有”野生动物品种繁多,包括麻雀、青蛙、壁虎等共计1700多种,许多人根本搞不清楚哪些动物不能抓,也完全想不到逮多了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无论林业部门,还是公安机关,除了依法执法之外,更应加大事涉生态、生物等的普法宣传力度,让人们少触犯法律,才可能言及保护生态及生物多样性,这才是立法的本意。逮了多少只麻雀、癞蛤蟆被追究刑责的新闻屡屡引发争议,所折射出的正是相关部门普法力度的严重不足。

  野生动物资源确要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维护,相关执法部门在环保及法制宣传方面,该有所作为、主动作为,不应总是仅仅“张网以待”、被动消极执法,拿无知的触法民众立法律之威,这从某种角度说无助于法治,反而可能引起社会情绪的逆反心理。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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