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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写儿女名字才保险?90%的人会后悔

发稿时间:2017-02-23 14:37:00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李春香 中国青年网

  这样做,其实风险很大!

  1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当前政策,一般可以享受较低的首付比例。

  但如果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姓名,那当孩子长大需要独立买房时,就有可能被界定为第二套、第三套等,根据各地政策,可能会面临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增加等不利局面。

  2孩子买房后可能会交更多的税

  

  这个道理同上。把孩子姓名加上,自然要均摊住房面积。孩子独立买房后,他所占有的住房面积,不仅要计算其个人住房,还要计算跟父母共有住房中的个人份额。虽然目前房产税还没全面实行,但以后的情况谁也不知道,万一征收的话,何必给自己带来负担呢?

  3婚后若有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假设(仅仅是假设)孩子在婚后意外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婚内“分房”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原标题:【提醒】我们都错了!房子写儿女名字才保险?90%的人会后悔
责任编辑:宋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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