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
我个人比较赞 成。原因有三个:第一,现在少年的营养跟上了,网络也使得知识的传播更广泛了,在体力和智力上,当前的青少年成熟地较早。第二,社会存在处罚的需求。现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违法的未成年人很多,也实施了一些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还有校园霸凌、惯偷惯犯等问题。第三,现在对这部分未成人并不执行执行拘留,相当于不处罚,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违法代价太小。第四,草案还是较为宽容的,对于首次违反并不执行。再次违反法律说明未成年人屡教不改,进行行政拘留能给他们长长记性,有利于他们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动机是好的,效果有待论证。。。
国家对公民的惩罚,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都应当遵循广义的比例原则(行政法上讲比例原则,刑法上讲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归根结底是一致的),即必须关注惩罚措施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以及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大小。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一是惩罚手段能够达到惩罚的预期目标。二是最小侵害原则,即在能够达致惩罚目标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是狭义比例或均衡原则,即手段的侵害性与目标之间、与侵害的公民权益之间应该合适比例。
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周岁,目标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现象扩大化、低龄化甚至严重化的趋势,希望能够用行政拘留这一最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挽救与惩罚的效果。从狭义比例原则出发,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严重到极端程度,适用行政拘留似乎并非不可。不过这一判断必须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拘留能够实现挽救和惩罚严重违法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即手段能够实现目的。二是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多种惩罚手段中,行政拘留是成本最低的。我个人的判断是,对于很大部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上面两个条件可能都难以满足。
首先,最长20天的行政拘留很难说有明显的挽救教育效果。尤其是考虑到拘留所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在未成年人监管方面的非专业性,兼之潜在的交叉感染等负效应,挽救教育效果更难实现。
其次,行政拘留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可能过大,这主要是心理上的,也包括生理及社会意义上的(比如标签效应等)。
简而言之,就我个人比较狭窄的阅读范围而言,我的初步判断是,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行政拘留范围,动机应该是好的,但手段不见得能够实现目的,且其负效应可能太大,最终是得不偿失。至少,关于短期拘留措施的挽救教育效果,以及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的伤害后果,还有待于更为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兰荣杰
延伸阅读:国外对极恶性少年的“重罚”
在朋友圈中,在一个广为流传的国外“重罚”案件被诸多媒体引用: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12岁少年,在与一个6岁小女孩玩时,把其当作摔跤对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后踩踏,导致小女孩死亡。最终陪审团对少年以一级谋杀论罪。佛州的一级谋杀罪最低的刑期是无期徒刑。”

2012年9月,迈阿密一名13岁少年被当作成年人接受法庭的审判,引起各方争议。据报道,13岁的克里斯蒂安因一年前打死年仅2岁的弟弟被控犯有两项一级罪行。图为庭审现场。
国外对恶性少年犯罪都是按成人刑罚处理的吗?我国法律是否失之过轻?这也是很多围观群众的疑问。其实上述重罚案例只是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其中一面。
美国的少年法院诞生于一百多年前。1899年4月2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规范无人抚养、被遗弃和罪错孩子的处遇与控制法案》,即著名的《少年法院法》。根据这部法律,当年的7月1日,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了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创了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外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福祉和健康成长为理念,旨在建立一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性的康复、矫正型司法制度,在保护主义的前提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院完全摒弃了刑事法院常用的那些标签化的概念。例如:刑事法院的“被告人”在少年法院叫作“被申请人”,“审判”在少年法院叫作“听证”,“罪犯”在少年法院叫作“罪错少年”,“量刑”在少年法院叫作“安置”,等等。
但是,少年法院制度也有例外。对极其恶性的少年犯罪的刑事处罚一般通过“弃权”程序来实现的,即少年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少年审判机构)如果判定未成年人的罪行极度严重,其恶性程度表明除了年龄外其与成年人无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则可以启动弃权程序把这样的恶性未成年人丢出去,一旦被“丢出”少年司法,这一恶性未成年人将被当做成年人来对待,适用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也可以被判处成年人的刑罚。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罕见的。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具有“以教代刑”特点的保护处分措施,这种措施主要是以开放式社区为执行载体,只有在极罕见情况下才会限制人身自由且在福利性设施中执行。保护处分形式多样以适应不同“熊孩子”的矫治需求,常见的有训诫、保护管束、社区服务、赔礼盗窃、和解、假日生活辅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