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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火车摔成“植物人” 法院判铁路公司赔77.9万

发稿时间:2017-01-05 15:49:34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5日讯(高超 杨仕千秋 记者 周子铭 实习生 冯灵)1月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获悉,20多岁的陈某在元旦前夕专程从四川井研县来到成都,代表其家人将一面印着“心系黎民,法正风清”的锦旗送给该院民庭法官杨树全,感谢法院为其跳车摔成重伤的父亲陈某某争取到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9554.70元。

  坐火车途中跳车受重伤

  据法官介绍,事情发生在2008年6月17日,四川井研县高滩乡人陈某某与工友吴某某持无座车票从灵石站登上从太原开往成都的1485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坐在7号车厢过道上。第二天,列车途经汉中段时,吴某某发现陈某某精神异常,陪同其到餐车向列车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列车工作人员将他们安排在餐车内休息并为其提供了早餐。下午4时20分左右,列车从江油站开车后在通过石马坝车站道岔时,陈某某突然站起来向餐车窗口外钻,吴某某发现后急忙伸手去拽,但未能拽住,陈某某最终坠落于车下。列车紧急停车后,列车工作人员联系石马坝车站将昏迷不醒的陈某某送至四川省科学城医院救治。后来,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病人神志不清,脑功能差,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需长期医疗、护理。之后,陈某某一直在该院住院治疗。再后来,由于陈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其妻曾某某申请成都铁路局垫支了2008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23日的住院费35万元。

  七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015年7月下旬,原告陈某某的妻子曾某某代其向成铁法院递交诉状,称事故发生七年多来,由于得不到责任方经济赔偿和有效救治,原告处于嗜睡状态,脑功能低下,肢体瘫痪;家属虽然多次请求被告处理该事故,但未得到满意答复。鉴于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243184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同年8月4日,成铁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秦铁路公司)、成都铁路局为被告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9月22日、11月17日,成铁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大秦铁路公司和成都铁路局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原标题:男子跳火车摔成“植物人” 法院判铁路公司赔77.9万
责任编辑: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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