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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术后腿短2厘米 为何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发稿时间:2016-11-22 09:11:00 来源: 中安在线 中国青年网

  男子术后腿短2厘米,因为左股骨骨折,庐江男子王某某去医院做了相应手术,住院10多天后出院。然而,手术之后他一直觉得腿疼,脚趾麻木,行走困难,而且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经过检查,王某某竟发现左腿短了2厘米。王某某认为,医院的手术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为他做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3年7月1日,王某某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入住了位于巢湖市的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下称巢湖医院)接受治疗。同年7月5日,王某某接受了闭位复合、髓内钉固定手术。

  10多天后,王某某经检查“切口愈合佳、局部肿胀减轻”而出院。但是之后,王某某一直感觉到腿疼、脚趾麻木,而且行走比较困难。直到去年4月30日,王某某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左髋关节内收、屈曲、外展均受限。

  王某某认为,导致自己目前的情况,巢湖医院应负责。为此,他将巢湖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巢湖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经合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左下肢缩短2厘米,左髋关节外展部分受限。该结果与巢湖医院的手术不到位、王某某自身骨折的特殊性、骨折复位不到位,以及王某某既往有腰椎手术史等因素有关。经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责任比例按照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而巢湖医院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王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68021余元。为此判决,巢湖医院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398余元。

  一审宣判后,巢湖医院和王某某均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就部分损失金额的认定有误,合肥市中院予以纠正。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巢湖医院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458余元。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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